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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同学、周娅等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同学,周娅,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特12号申请人:姚同学,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娅,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人: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表人:周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响水县小尖镇创业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同学与周娅、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周娅、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人姚同学工资款3770元。此款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同学与周娅、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巳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