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一诉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一,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27号 原告:李某一 被告: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宁市群英西路书香苑旁。 法定代表人:谢群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丰塘冲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龙佩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一诉被告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宁市鼎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朱国成 审 判 员 黄卫民 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朱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