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钟宇申请徐伟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宇,徐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钟宇,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大洲乡安全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7906286219。被执行人徐伟雄,地址平江县余坪镇政府集体宿舍。钟宇与徐伟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6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伟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宇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伟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伟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伟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初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