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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宝振与胡路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振,胡路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01号原告张宝振,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路涛,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原告张宝振与被告胡路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宝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宝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