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武炳杰与敖云高娃、武炳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炳杰,武炳瑞,敖云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武炳杰,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武炳瑞,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巴音锡勒牧场嘎查。被执行人:敖云高娃,女,蒙古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宝力格嘎查。本院在执行武炳杰与敖云高娃、武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敖云高娃、武炳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