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武义祥泰器具有限公司,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壶山下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84749697XG。法定代表人毛晓平。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4202656-8。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执行人姚薛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真,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祥泰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4346248-4。法定代表人姚薛忠。被执行人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4200416-60。法定代表人应有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武义祥泰器具有限公司、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4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武义祥泰器具有限公司、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2555387.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8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