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结云、余醒环等与吴金兵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结云,余醒环,吴金兵,安庆市华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育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91号原告:刘结云,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余醒环,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兵,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安庆市华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结云,总经理。第三人:张育平,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刘结云、余醒环与被告吴金兵、第三人安庆市华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育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结云、余醒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结云、余醒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