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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国政与李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政,李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889号原告:孙国政,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李江,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孙国政与被告李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国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江给付孙国政奖金钱500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份,李江到孙国政家找孙国政去张家矿给井下砌石头拱形。孙国政和其子孙志军一起跟李江干这个活,每天工钱每人120元左右,每进一米道奖金100元,进100米奖金10000元。孙国政父子和李江三人干一个月就完工了,当时老板沈英杰将三人工资全部开完,剩下进道100米的奖金10000元说过一段时间来钱再给。因为李江找孙国政干的这个活,孙国政多次找李江要奖金钱,李江总是说沈英杰还没给钱。后来听说沈英杰早已把钱还给李江了。孙国政多次找李江要钱未果。李江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孙国振没有证据证实李江已经从沈英杰处取得了10000元资金钱,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江将其取得的资金10000元,孙国政应分得5000元的事实,孙国政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孙国政要求李江给付5000元资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国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国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