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4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跃忠与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忠,马平全,曾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4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赵跃忠,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马平全,男,1967年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曾喜梅,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馨康花园23号楼4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执行赵跃忠与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