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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4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跃忠与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忠,马平全,曾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4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赵跃忠,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马平全,男,1967年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曾喜梅,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馨康花园23号楼4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执行赵跃忠与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