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权江与刘梦月、刘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权江,刘梦月,刘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31号原告:谢权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刘梦月,女,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亮,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谢权江诉被告刘梦月、被告刘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权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权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权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元,由原告谢权江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