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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权江与刘梦月、刘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权江,刘梦月,刘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31号原告:谢权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刘梦月,女,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亮,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谢权江诉被告刘梦月、被告刘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权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权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权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元,由原告谢权江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