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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龙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李龙到攀枝花市仁和区苏某1家中参加婚礼。16时30分许,李龙和苏某1、杨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李龙饮用了啤酒。21时30分许,李龙驾驶轻型货车搭乘杨某某,从苏某1家出发,沿省道216线稻攀路经清乌复线往东区五十四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区凉风坳1号隧道时,李龙驾车超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22时50分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地点,在对李龙的询问过程中,发现李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2月19日0时15分许,民警将李龙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李龙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5.4mg/100ml,后医务人员对李龙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龙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李龙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李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李龙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本次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李龙判处拘役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对李龙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龙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苏某2、杨某某、沈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龙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李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李龙醉酒驾驶机动车造���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