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胡李威与李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李威,李宝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869号之一原告:胡李威,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宝芬,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李威与被告李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9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胡李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