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月理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2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理,男。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理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蒋艺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月理窜至本市碑林区李家村万达广场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置于身旁凳子上的布制花色手提包1个(内装华为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人民币1400元及医保卡等个人物品)盗走。后将被盗手机销赃,赃款挥霍,其他赃物丢弃。2、2016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月理窜至本市碑林区李家村万达广场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其置于身旁凳子上的粉红色编织手提包1个(内装苹果耳机1副、雨伞1把,均无法估价,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个人物品)盗走。后将赃款挥霍,赃物丢弃。3、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月理窜至本市碑林区李家村万达广场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郁某某打电话不备之机,将其置于身旁凳子上的红色“普戈特”牌手提包1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365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个人物品)盗走。破案后,赃款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月理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月理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月理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估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李月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月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月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月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月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