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小英与任继国、武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英,任继国,武全龙,张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25号原告:齐小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任继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武全龙,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张美红,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原告齐小英诉被告任继国、武全龙、张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齐小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小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小英撤��。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齐小英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