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448号原告:李某某,住武威市。被告:张某某,住古浪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某给付欠款16320元。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李某某和张某某在宁夏一个煤矿上一起打工,张某某代领了李某某的工资14000元。2014年1月26日张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张某某未作答辩。李某某提交了欠条一份:今欠到李某某现金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4000元。今欠人张某某,2014年1月26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李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务工时,李某某将自己的工资借给了张某某。2014年1月26日张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4000元的欠据一份。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某的债务数额,由其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故张某某应当偿还。综上所述,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 判 长 张学礼审 判 员 吴成智人民陪审员 刘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鹏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