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63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2016年6月2日,被告赵某某生育一子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原告张某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2日,属原告男方在被告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