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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汪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汪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城区东洪花大道*号。代表人:吴海明,该行行长。被告:汪丹丹,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被告汪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