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张立国、国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张立国,国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0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巩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尧,该支行员工。被告:张立国,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国云平,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立国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区支行诉张立国、国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在诉讼期间撤回对张立国、国云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