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联华与被执行人盛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华,盛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联华,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盛凯丰,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申请执行人王联华与被执行人盛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查封外、无房产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财产,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