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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世义与杨华山、韩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义,杨华山,韩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44号原告:魏世义,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华山,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洪芹,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魏世义与被告杨华山、韩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康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