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葛爱荣与刘斌、高中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爱荣,刘斌,高中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055号原告葛爱荣,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斌,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范县。被告高中廷,汉族,成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荣诉刘斌、高中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爱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爱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