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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亚萍、宋保展等与乌鲁木齐丹春敏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固原诚信远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萍,宋保展,周杨,周婧,姜玲,李兆峰,张秀丽,王进步,李正军,杨汉华,郭晓婷,王让狗,成贵兴,马效云,新疆泰运运输集团阿勒泰地区瑞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丹春敏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固原诚信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姚景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买自义,夏邑县易路运输有限公司,虞城县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518号原告:杨亚萍,女,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原告:宋保展,女,1932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原告:周杨,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周婧,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姜玲,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原告:李兆峰,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巴河县。原告:张秀丽,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原告:王进步,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原告:李正军,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原告:杨汉华,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阮市。原告:郭晓婷,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王让狗,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原告:成贵兴,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原告:马效云,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幼琴,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泰运运输集团阿勒泰地区瑞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法定代表人:刘延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丹春敏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法定代表人:马刚刚。被告:固原诚信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民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表人:袁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成育。被告:姚景澈,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法定代表人:丁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宋保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家山,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张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自义,男,1962年9月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买耀东(系买自义儿子),住宁夏同心县。被告:夏邑县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班颖。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洪英。原告杨亚萍、新疆泰运运输集团阿勒泰地区瑞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名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九名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十五名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萍、宋保展、周杨、周婧、姜玲、李兆峰、张秀丽、王进步、李亚军、杨汉华、郭晓婷、王让狗、成贵兴、马效云、新疆泰运运输集团阿勒泰地区瑞狮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23元,减半收取计118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 云人民陪审员  熊五一人民陪审员  吴 桃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