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呼耀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刑初1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耀华,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捕前住鄂托克旗乌兰镇天骄名苑6号楼1单元501室,个体司机。2014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托克前旗看守所。辩护人娜仁,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耀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仁古日布、代理检察员鸿格力卓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耀华及其辩护人娜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呼耀华驾驶一辆北方奔驰半挂罐车(车牌号为×××)从鄂托克旗乌兰镇出发,行驶至鄂托克旗新召至棋盘井镇方向59公里处时,发现当地牧民以污染草原为由阻拦所有货车通行。因此,被阻拦的货车司机与牧民发生争执,直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呼耀华发现在被阻拦路段停放的两辆车中间,由东向西有一道能够一辆大车通行的空间,于是被告人呼耀华启动车辆准备通过时被十几名牧民挡住,当时呼耀华下车,与牧民发生争执,并将其中的俞某1、俞某2俩兄弟推倒在路基下,又上车不顾牧民阻拦,向阻拦人群直冲,强行通过时将站在左侧水罐车旁边的牧民杜某夹在自己车后轮与水罐车前轮之间,致其死亡。经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杜某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脾脏破裂、左下肢创伤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呼耀华拨打122、120救助电话,并打车去鄂托克旗棋盘井交警大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呼耀华驾驶车辆向众人冲撞,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呼耀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呼耀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呼耀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呼耀华驾驶一辆北方奔驰半挂罐车(车牌号为×××)从鄂托克旗乌兰镇出发,行驶至鄂托克旗新召至棋盘井镇方向59公里处时,发现当地牧民以污染草原为由阻拦所有货车通行。因此,被阻拦的货车司机与牧民发生争执,直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呼耀华发现在被阻拦路段停放的两辆车中间,由东向西有一道能够通行一辆大车的空间,于是被告人呼耀华启动车辆准备通过时被十几名牧民挡住,当时呼耀华下车,与牧民发生争执,并将其中的俞某1、俞某2俩兄弟推倒在路边,又上车不顾牧民阻拦,向阻拦人群直冲,强行通过时将站在左侧水罐车旁边的牧民杜某夹在自己车后轮与水罐车前轮之间,致其死亡。经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杜某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脾脏破裂、左下肢创伤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呼耀华拨打122、120救助电话,并打车去鄂托克旗棋盘井交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警民警自述材料,证明2016年8月3日18时30分许,鄂托克旗棋盘井刑警中队接到棋盘井交警中队报案称:有一名叫呼耀华的男子来交警队投案,称自己于2016年8月3日17时至17时40分期间,开半挂车在鄂托克旗新召至棋盘井镇路上撞死一名陌生男子。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的现场情况。3、证人王某1、俞某2、刘某1、刘某2、李某、俞某1等人证明,我们是棋盘井镇伊克达赖嘎查牧民,当初在修建棋盘井至新召的路时规定是乡村路,二十吨以上的重车不能通行。但是仍有很多重车依然从这里通行,破坏路状,牧民的羊时常被路过的大车压死,并且污染了两边的草场,2015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就拦过一次,当时鄂托克旗交通局、棋盘井政府答复我们这条路以后不走大车了,而且入口处设路政工作站,当初修建的时候就建了2.8米的限高架,为了方便牧民拉草料和出行方便,到了今年大车还继续走,我们就又开始拦路。2016年8月3日下午我们在此处拦截过往的大车,先拦了几辆重车,没过一会儿又拦了四辆准备去棋盘井的挂车,拦住后这四辆挂车的司机下来和我们说,他们昨天过去的时候每辆车交了200元,为什么今天回去不让过去了?。当时我们告诉那四辆挂车司机:”钱不是我们收的”。那四辆挂车司机就骂我们:”今天晚上弄死几个,正好棋盘井有卖棺材的地方”。然后他们还将路堵了,因轿车过不去,所以轿车司机和这四辆挂车的司机发生冲突。我们怕闹事就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后那四辆挂车看见警车过来,才把路让开,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了这件事后就离开了。那四辆挂车司机见我们不让他们走,就过来和我们协商想给钱通过,我们答复他们:”给钱也不让过,除非政府有关领导让你们过,我们就放行”。他们听后什么也没说,都回到了自己的车上。这时从棋盘井方向过来一辆水罐车,在过限高架时,将限高架撞断,正好砸在一辆轿车的大灯上。于是两车司机和路政上的民警一起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没过一会儿,从那四辆挂车后面过来一辆白色水泥罐车,这辆水泥罐车看见限高架被撞断了,就直接冲了过来,我们十几个人见状站在路中间准备把水泥罐车拦住,俞某2和俞某1站在最前面,水泥罐车行驶到他们身边才停下,当时俞某2很生气将手中矿泉水瓶扔向水泥罐车,但没打住。俞某1用手里的矿泉水瓶在水罐车的挡风玻璃上敲了一下,水泥罐车司机就下来将俞某1推倒,又在俞某2身上打了几拳。众人拉开后,水罐车司机就往驾驶室走,一边走一边骂,后就驾车向我们冲过来,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躲开,杜某被水泥罐车的左后轮和路边水罐车左前轮夹倒在地,后水泥罐车在冲出几米后停了下来,我们给120和派出所打电话。4、证人郝某证明,2016年8月3日上午10时行驶至棋盘井至新召的丁字路时,因有限高架,我就将车停下,找路政人员,路政人员说这件事他们不管,这限高架是当地牧民不让开。我问昨天通过时已经交过钱了,今天为什么不让通过,昨天收钱的牧民说今天不是他的班,他也没办法。我就和拦路的牧民商量,一直说不通,我就将大车停在马路中间并说:”这地方今天得死人了,今天不死人是过不去了”,约12时来了一名交警,让我把路让开,我让开后,因我朋友的车被限高架砸了,就同他一起去了路政的房间。这时我看见呼耀华的大车从限高架旁边往过开,牧民把呼耀华的大车拦住了,呼耀华下来就和牧民打起来,我上去拉开,呼耀华又开上车往前走,这时候就听见一个牧民喊着压死人了,然后就听到有人报警了。5、证人高某证明,2016年8月3日15时30分许,我驾车从棋盘井镇拉了一个水罐准备回新召,路过新召到棋盘井那条路59公里处的丁字路口时,由于我忘了将水罐拉上后超过了限高架的高度,就直接驾车朝限高架开过去,结果将限高架撞坏了。负责此处的中国路政工作人员就将我拦下,我将车停下随他们去了路旁铁皮房内协商处理撞坏限高架一事。大约16时20分左右,我听到房外有一些争吵的声音,就从窗户往外看,见房外东侧停了一辆水泥罐车,有个人在罐车车头前面和那群牧民对峙,有一个牧民从地上站起来,其他牧民就堵在那辆罐车前继续和那个人争吵,然后那个人就说了一句大概意思是,”撞死人也赔不了多少钱”的话,就驾驶罐车冲过来,挡在车前的那群牧民就散开躲车,那辆罐车冲出去大约15米左右的距离后停了下来。在罐车车尾也就是我的水罐车左前轮旁躺着一个人,然后司机下车看到那个躺在地下的人,就打电话说他把人撞了,然后那个水泥罐车的司机走进路政的铁皮房内对我们说赶紧打120,当时还有牧民进来和他争吵了几句,这司机便离开了。不一会儿120救护车过来,医生看到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就走了。6、证人赵某、王某2证明,我们是棋盘井镇新召路段路政工作人员,2016年8月1日开始在新召路段上班,当晚20时许就有当地牧民在我们路政工作点附近开始拦路,不让大车通过,一直坚持到8月3日16时许,我们听到外面有人喊着把人压死了,因我们当时正有处理撞断限高架的事,等我们出去时看见人已经在水泥罐车和水车中间躺着,就打电话报了警。另外,还证实这条新召路段到阿尔巴斯路段属于乡村路,以前一直不让大车行驶,现因十个全覆盖实行以后,容许大车通过,当时牧民让我们拦大车,我们不拦,所以牧民自行组织拦路。7、证人袁某证明,2016年8月3日17时30分左右,我开车从棋盘井至新召的丁字路附近路政铁皮房时,路上好像是肇事了,堵下很多车,我过来时看到这种情况,就打算绕过去,就在这时有个人过来问我说能不能把他拉到棋盘井交警队,我说能了,他就坐在我的车上。我问他去交警队干什么,他说他的车把人撞了,他要报警,待在那里怕那些牧民打他。我问他被撞人的情况,他说人好像没事,就是腿撞断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就到了棋盘井,顺路把那名男子放在棋盘井交警队门口,我就回家了。该男子身高1米8左右,肤色较黑,本地口音。8、辩认、指认笔录,通过辩认人王某1、俞某2、高某、刘某1、李富强、巴雅斯胡浪、王志刚、杜永斌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呼耀华即为开水泥罐车撞死杜某的司机。辨认人袁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呼耀华即为其从棋盘井至新召丁字路附近拉上,送到棋盘井交警中队的男子。9、提取、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提取了杜某及其妻子金存香、儿子杜鹏的血样。从水车左前轮挡泥板上提取的布块,从现场地面及车辆上提取血迹等。扣押了呼耀华驾驶的×××水泥罐车、车辆行驶证一本、车辆钥匙一把、停车卡一张和高某驾驶的×××绿色水罐车、驾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停车卡一张,现已发还车主。10、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司)鉴(法尸)字[2016]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杜某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脾脏破裂、左下肢创伤出血死亡。11、鄂托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1、关于杜某尸体上的损伤是否为挤压伤的问题:死者杜某衣着及尸体表面未见车辆轮胎碾压印痕,其胸腹部损伤表现为擦划伤,且外轻内重,不符合现场重型车辆碾压的致伤特点,如:较大面积的皮肤挫裂伤,肌肉软组织挫灭等。2、关于其左股骨下段骨折的形成:现场勘查水车的左前轮螺丝钉处沾染大量血迹,左挡泥板上有死者的上衣衣领处衣服残片,结合死者损伤,开放性出血的部位只有左下肢,故该损伤符合死者当时在站立状态下左下肢被挤压搓擦所形成。3、水罐车左前轮外侧与水泥罐车左后轮胎外侧的擦蹭痕迹由于水泥罐车是运动状态而水罐车是静止状态,所以两车形成的擦蹭痕迹有所不同,不排除与人体接触形成。4、从水车左前轮挡泥板上提取的布块一片系杜某所穿上衣距右侧袖缝线9.0CM,在衣领缝线下的缺损。12、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791号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检验结果为×××号北方奔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号豫新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牵引车一轴右轮、二轴右轮、三轴左轮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其余车轮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该列车转向系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3、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CS277号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号北方奔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号豫新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15km/h。1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司鉴(法物)字(2016)270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左后第三轮外侧血迹、×××车左前轮血迹、×××车左前轮后地面上血迹、×××左后第三轮外侧轮胎外侧面血迹、×××车左后第二轮胎胎面血迹、左后第二轮胎处地面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与杜某的STR分型相同,支持该些血迹为杜某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5、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司鉴(法物)字(2016)36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经与鄂公司鉴(法物)字(2016)270号鉴定书比对,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杜某是杜鹏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16、被告人呼耀华供述,2016年8月3日11时许,我从鄂托克旗乌兰镇出发去棋盘井,当走到新召至棋盘井丁字路口路政安装的限高架附近时,我发现前面在堵车,我就将车停下,向沿路停车的大车司机了解情况得知是前方有牧民阻拦不让大车通过,所以道路拥堵。介于这种情况我就和其他的大车司机聊天。约16时许,我听到限高架方向有很大的碰撞声,过去看到有一辆绿色的水罐车将限高架的横杆撞断,断了的横杆掉下来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灰色的迈腾轿车的左大灯及机盖砸了。因为限高架被撞断后起不到限高作用,所以牧民又将一辆黑灰色皮卡车停放在限高架下,目的就是不让大车过,当时皮卡车停在水罐车前面,道路形成单车道的局面。我在旁边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大车可以从被撞坏的限高架通过,于是我走到限高架下把撞掉的横杆移动到路边,之后我回到车上启动大车并将大车开到限高架附近准备通过,这时有十几个牧民跑过来站在我车头前方,不让我通过,我当时没有熄火但是将车停下,牧民们就上来靠在我的车头前不让我走,我听到牧民在骂我,我当时情绪有点失控下车和牧民理论。我让他们让路,他们不让,于是我就上去用右手掐住一大个子和一个小个子牧民,把他们往路基边推。这时其他牧民上来拉我,我当时火气上来准备打这个小个子牧民,附近的大车司机过来将我们劝开。我说:”你们都走开,这条路平时都走车了,不是走我一个,老子非走不行”,说完我就上车启动车继续前行,在起步时我还注意看反光镜,没发现异常,当时有约十来个牧民还站在路中间,我就加油前行,牧民看见我开车继续往前行驶,就从两边往开散,但是牧民也没有全撤到路边,有些人站在水罐车旁,有些人站在我车右侧,大约行驶十几米后有人跑到我车头左侧大喊并向我招手,我看到那人表情很慌张,我就将车停下,下车后看到水罐车车头左侧位于我左侧挂车尾有个男子躺在地上,这名男子的左腿膝盖位置有骨头暴露出来,裤子也破了,我挂车左侧中间那排轮的钢圈上有血迹,当时我觉得应该是我的车离水罐车太近了把人挤了,于是我就拨打了122、120,之后我躲在路政的房子里,当时牧民都想要打我,我就害怕了,于是我拦了一辆车到棋盘井交警队自首。17、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的经过,经当庭播放,被告人呼耀华予以确认。18、户籍信息,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9、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呼耀华于2014年0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经双方协商,由呼耀华驾驶的×××的车辆所有人边广胜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对呼耀华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呼耀华不顾车前十几名牧民的阻拦,驾车强行通过,致一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呼耀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车辆所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呼耀华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呼耀华在遭到阻拦停车后,下车与牧民发生争执,并称”今天非走不可”,上车后加大油门向站在路中央的人群开去,车前方的人群被冲散,将站在大车左后方的被害人致死。其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而并非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伤亡的过失行为,且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呼耀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呼耀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呼耀华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耀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千 乌 云审 判 员 孟和巴图代理审判员 康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乌 日 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