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志行等申请执行马金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行,冉永祥,马金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行,男,汉族,1993年8月16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募役乡募役村。申请执行人冉永祥,男,汉族,1939年10月23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募役乡高寨村中间院组。被执行人马金毕,男,苗族,1970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原住镇宁自治县六马镇噶达村卯荣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行、冉永祥与被执行人马金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马金毕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且被执行人马金毕正在服刑。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建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