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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伍运荣申请执行张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运荣,张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伍运荣,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落别乡抵耳村一组。被执行人张成林,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原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西龙庄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运荣与被执行人张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张成林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且被执行人张成林去向不明。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建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