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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波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波,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民洪,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刘才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清华,四川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波又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万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艳代理审判员 赖 力代理审判员 梁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