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朝恩与陈国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朝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特37号申请人:陈朝恩,男,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陈朝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朝恩称,陈国团系申请人之子,生于1972年11月12日。陈国团于1997年外出,至今毫无音讯,故申请宣告陈国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国团,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系申请人陈朝恩之子。陈国团于1997年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陈朝恩申请宣告陈国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国团的公告,法定公告时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国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国团于1997年与家人失去联系后,下落不明已有近二十年。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国团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法定公告期限已经届满,陈国团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朝恩申请宣告陈国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国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立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代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