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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左廷昌申请赵立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9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廷昌与被执行人赵立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立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左廷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立华支付工程款57312.8元,案件受理费7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廷昌于2017年5月17日与其被执行人赵立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廷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86元已由被执行人赵立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