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盛波与陈炎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波,陈炎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17号之二原告:盛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陈炎宾,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波诉被告陈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波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陈炎宾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67号22幢1-3-4,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过户、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因本案已经调解后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盛波现申请解除对被告陈炎宾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登记在被告陈炎宾名下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67号22幢1-3-4,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过户、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