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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隋某涛、李某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涛,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威海经区凤林村保卫科职员,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辉,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世一电子厂工人,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毕某典,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隋某涛以营利为目的,出资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庄”门口处租赁平房,雇佣被告人李某辉先后两次召集参赌人员以“打保皇”的形式聚众赌博。2016年10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再次组织参赌人员在此进行“拖拉机”赌博,并组织被告人毕某典在赌博现场进行赌资放贷。当晚23时许,民警到达现场检查,将正在进行赌博的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等十余人抓获。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当晚抽头渔利一千余元,被告人毕某典为谋取私利在赌博现场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万元,现场共缴获赌资99874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赌博工具、赌资、赌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史某、丛某、梁某、代某、孙某、柏某、赵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毕某典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涛、李某辉、毕某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隋某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毕某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随案已交的11000元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继业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德民书 记 员  连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