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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向红与杜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红,杜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向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8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杜秀峰,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0日,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秀峰陕西农商银行神木新城支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