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鹏卫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卫,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44号原告:王鹏卫,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林,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军,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鹏卫与被告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卫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