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商占松与蔡晓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占松,蔡晓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47号原告商占松,男,1957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郄雅迪,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晓雷,男,1977年6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苑苑,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占松与被告蔡晓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占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