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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4号之四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文。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64.3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14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