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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建平与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平,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4310号原告倪建平,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若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田雍。委托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建平与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伟,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国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建平诉称,被告系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0万元,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原告持有被告股份1,000股,相应股权无质押或冻结情形,系被告真实、合法的股东。因原告未收到被告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相关通知,且经原告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被告仍未提供给原告相关材料。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提供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2、被告提供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形成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查阅;3、被告提供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供原告查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要求查阅的诉讼请求。关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该记录是原告在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形成的,原告在2013年10月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并没有将相关材料留在被告处,故该份记录被告无法提供原始材料,但是在工商局有备案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注册于1998年1月13日,总股本数为7,000万股,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持股数为1,000股。2017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申请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如下信息以供查阅:1、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形成的董事会会议决议;3、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对上述申请,请被告依法于收到本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准备好所有资料并告知原告查阅地点及时间,由原告的委托代表人杨建伟代为查阅。被告于2017年2月11日签收上述《申请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申请书》后未答复原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股权托管情况截图、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出具的原告名下《查询流水单》、《申请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签收凭证等证据,结合原告及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要求查阅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期间形成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倪建平提供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原告倪建平查阅;二、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倪建平提供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形成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倪建平查阅;三、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倪建平提供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及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供原告倪建平查阅。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