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敖文君与杨海涛、孙丽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4号申请人敖文君,女,1974年4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孙丽红,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1月12日本院受理了敖文君申请执行杨海涛、孙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杨海涛、孙丽红下落不明,申请人敖文君申请网上查找,2017年4月26日抓获被执行人孙丽红,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