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孟广军与范焱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军,范焱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074号原告:孟广军,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范焱柯,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原告孟广军与被告范焱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焱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范焱柯的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