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增齐与唐永远、唐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增齐,唐永远,唐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3民初2476号原告:史增齐,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永远,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纯刚,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史增齐与被告唐永远、唐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史增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修路,承诺工程结束后租金全部结清,但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讨要无果。2012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12月30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又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增齐不能提供被告唐永远、唐纯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增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