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庄少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少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少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少勋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少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庄少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少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庄少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方审 判 员 陈亦和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