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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覃子明、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子明,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覃子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斌,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覃子明与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子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子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子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