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永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永红,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永红在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先后5次潜入重庆市渝中区港区路挡墙工程长江航道局施工区,盗窃电缆、电线等价值共计14000余元的财物。分别为:2016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在二标段工地,盗走插线板和铝线一卷,销赃获赃款12元;2016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在三工区工具房外,将电线盗走两袋,销赃获赃款400元;2017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在一号工区工地,将8台电焊机上的价值6500元的电缆线割下盗走,销赃获赃款800元;2017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在三工区工具房内,将价值2900元的宝丰牌橡套线盗走,销赃获赃款600元;2017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三工区工具房内,将价值5198元的宝丰牌橡套线盗走,销赃获赃款74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2月20日将涉嫌盗窃一号工区电缆线的被告人胡永红捉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4次盗窃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永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某、赵某某、蒋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和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永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永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胡永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重庆长江航道局经济损失费一万四千余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至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