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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5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信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鲁世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信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鲁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5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信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人杰园小区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妥玉奎,负责人。被执行人:鲁世泉,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88号白菊小区二楼6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信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鲁世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