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兰继旺、兰艳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继旺,兰艳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继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艳梅,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平(被上诉人之夫),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兰继旺因与被上诉人兰艳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继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继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兰继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