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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志德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志德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刘阳。被执行人李莎,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被执行人四川志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黄辉。被执行人李成功,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65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志德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标的7603560.87元及利息,执行费654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土地及车辆,上述房屋、土地及车辆均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