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商官海与云天聪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官海,云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商官海,男,1984年1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国营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云天聪,男,1980年10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拱北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商官海与被执行人云天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云天聪尚欠申请执行人商官海93000元。被执行人云天聪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000元。如被执行人云天聪未按约定履行债务,除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因被执行人云天聪仅支付债务50000元,尚有债务43000元未履行完毕,权利人商官海自愿放弃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务4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云天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开设在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287252300001691账户中扣划了48776.67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扣划的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多扣划的执行款应退还被执行人,并将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云天聪的银行存款43000元支付给商官海,用以清偿本案的债务。二、将本院扣划云天聪的银行存款545元用于缴纳执行费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三、将多扣划的被执行人云天聪的银行存款5231.67元退还给被执行人云天聪。四、本院(2016)琼0271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海坚dt5mabjjvwi9wsaxv3二О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