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82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借款本金18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20‰计)。被执行人贺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贺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刘某追偿。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801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