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14号移送执行人民二庭。被执行人李峰,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张学忠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二庭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