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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英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永强、段效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英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段永强,段效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45号原告陕西英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2942M。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红,女。被告段永强,男。被告段效智,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英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永强、段效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英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57元,其余145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