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良保与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保,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徐良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294417-4。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泥,组织机构代码5781161-6。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良保与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徐良保180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500元、案件执行费210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无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分红9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无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公司的分红936000元汇至无为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