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买文军与赵一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文军,赵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7号申请执行人:买文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执行人:赵一龙,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执行买文军申请执行赵一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一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及对被执行人赵一龙住所地的派出所、邻居、金融机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调查、取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一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赵一龙拒不申报财产,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本院虽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同时要求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给予协助查控,但至今未果。在进行执行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法院执行调查也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短期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树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丽 百度搜索“”